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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不及的溺水身亡谁来承担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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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案件的责任承担

夏季漫长且炎热,酷暑难消,不少人为降温会选择下水游泳。一则觉得可以消暑,另一方面还有机会抓到鱼虾,对生命的疏忽大意,这正是溺水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因为会游泳所以会疏忽大意,漠视热身运动或者救生防范措施。一旦溺水生还机会渺茫,就会造成死者后悔,生者悲痛的场面。

实践中,有的溺水事件属于意外,例如:在野外游泳死亡、自身基础疾病死亡、不慎在路边落水等;有的溺水事件涉及到鱼塘、虾塘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注意义务,过错方就需要承担责任;有的溺水事件是因为受雇佣在水上、水下从事劳务,这类溺水雇主往往需要承担责任。

赵华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皖刑初号]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8日早上,被害人刘某1到霍邱县潘集镇朱郢村李岗组大堰鱼塘帮该鱼塘承包人赵富知家捕鱼,逮鱼期间被告人赵华强因害怕鱼缺氧死亡而将鱼塘内增氧机打开。后其中一台增氧机的电线被绞断,赵华强将增氧机电闸关闭后有人上前查看后继续在鱼塘内拉网捕鱼。后被害人刘某1也上前查看并试图维修增氧机,此时赵华强将增氧机电闸打开致刘某1触电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1因触电导致电击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强违反安全用电规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于其没有第二次推闸刀的辩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华强开增氧机的行为与刘某1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赵华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朱某1、左某等多人证实事发期间赵华强在配电房,被告人赵华强在侦查阶段供述,当天没有其他人进配电房,出事之前,只有他碰过电闸,其他没有人碰;被害人经鉴定系因触电致死。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开电闸有因果关系,证据能够形成锁链。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郭长伟与杨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黑民初号

被告杨树林居住在拜泉县××镇努力村,该村有一个自然形成的水塘,被告杨树林将该水塘经过简单修整,用其水塘的水源种植水稻并放鱼苗养鱼。年8月25日下午,原告郭长伟父亲郭凤春与本村村民郭生、丁某等人一同来到被告杨树林经营的水塘挂鱼,郭凤春下水后被告杨树林告知郭凤春说水池水深,不要下水,郭凤春未听劝阻说自己会狗刨,并继续挂鱼,不慎溺水身亡。当时在场人救溺水者郭凤春心切,在场人将水塘内蓄水放出,跑出部分鱼,将溺水者郭凤春救上岸但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本院认为,原告郭长伟的父亲郭凤春在水塘挂鱼不慎溺水身亡的事实存在,那么,本案要看该水塘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谁?村委会书记王一明证实该水塘属于村集体所有,被告杨树林属于私自拦截自然形成的流水沟和水塘的水源,利用其水源种植水稻,其行为属于违法,属于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和批准私自拦截自然形成的流水沟和水塘,被告杨树林既属于水塘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属于水塘水源的受益者,有权对水塘的一切进行管理,当郭凤春在该水塘溺水身亡后,被告杨树林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00元,并在赔偿协议上和欠据上签字,说明是一种默认行为。双方形成一种赔偿合同行为,被告杨树林应按协议书和欠据上的约定数额如约赔偿原告郭长伟。庭审中,被告杨树林提出死者郭凤春下水时他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强制制止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俊东、罗雪冬、罗雪云与罗锦标、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粤14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罗锦标家从年起在其位于兴宁市******叶屋坑的鱼塘安装增氧泵,并安装有定时开关,设定为每天凌晨4时至6时自行运转,其余时间不运转。年5月8日6时许,在罗锦标家养殖的位于兴宁市******叶屋坑的鱼塘里发现一具死尸,报警后经兴宁市公安局径南派出所现场调查及勘验,得出结论是:死者罗某使用刨刀在切割罗锦标鱼塘增氧泵的电线过程中,电线绝缘体被割破毁损触电死亡或触电后溺亡。经兴宁市公安局法医现场勘查和鉴定,认为排除他杀可能,是意外触电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死者罗某擅自进入原告罗锦标家控制和管理的鱼塘后,使用刨刀割破被告罗锦标家正常使用的增氧泵电线绝缘体触电死亡或触电后溺水死亡。死者罗某使用刨刀毁坏被告罗锦标家正常使用受电设施,属于故意破坏被告罗锦标家私有财产行为。破坏或盗窃他人财物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被告罗锦标及兴宁供电局并没有对死者罗某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兴宁供电局的正常供电、被告罗锦标在其养殖鱼塘使用增氧泵行为与罗某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认为罗锦标、兴宁供电局应对罗某死亡所致损失连带承担40%的责任能否支持。

经兴宁市公安局径南派出所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死者罗某使用刨刀在切割罗锦标鱼塘增氧泵的电线过程中,电线绝缘体被割破毁损触电死亡或触电后溺亡。各方当事人对此结论并无异议。经兴宁市公安局法医现场勘查和鉴定,认为排除他杀可能,应该是意外触电死亡,作为罗某家属的上诉人对法医的鉴定亦表示无异议。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丰富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使用刨刀切割增氧泵电线会导致触电受伤或者致死的危险性,但罗某仍冒险切割电线,损坏罗锦标的财物,导致了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

至于上诉人认为罗锦标未安装漏电开关,故而应对罗某触电死亡承担责任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即使罗锦标安装了漏电开关,在罗某切割电线时也会触电。因罗某的尸体没有进行尸检,也无法判定罗某是接触少量电后落水溺亡还是触电即刻致死或持续触电致死,即未安装漏电开关与罗某死亡之间的原因力无法查明。况且,如前所述罗某的死亡是因其故意违法、冒险行为所导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罗锦标、兴宁供电局对罗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罗锦标、兴宁供电局应对罗某死亡所致损失连带承担40%的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川刑初60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6月,被告人张凯从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的名著司南小区游泳池。张凯未持有相关资质承包游泳池经营,雇佣无教学和救生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救生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之前擅自经营。年7月19日,被害人邓某某(6岁)在泳池培训班学习游泳的过程中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系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丕宏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刑初号]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27日,经刘波介绍,被告人王丕宏与大连某某水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刘某1相识,并在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与刘某1见面商谈安装网箱工作的相关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由王丕宏自行招人到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从事安装网箱这项工作,某某公司为王丕宏提供车辆一台供王丕宏运送安装网箱的工人使用,还提供安装网箱使用的泡沫排子、小船等水面运输作业工具,某某公司向王丕宏结算工资,工人工资由王丕宏负责支付。

被告人王丕宏先后招募刘某2、赵某某、初某某、王某、于某1等工人到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从事安装网箱的工作。在工人安装网箱过程中,王丕宏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同时,王丕宏又安排没有驾驶经验的王某2(另案处理)驾驶小船在海参圈内来回运输工人及安装网箱的材料,王丕宏自己也运输安装网箱的材料和工人。

年9月8日6时30分许,王丕宏安排王某2驾驶白钢小船在某某公司C3号海参圈运输安置网箱工具并运送刘某2、于某2、赵某某、初某某到海参圈内进行生产作业。王某2在驾驶小船过程中自己穿着救生衣,未要求船上其他四名工人穿着救生衣,小船在行驶过程中船舱进水,小船沉没,船上五名人员落水,导致初某某、赵某某溺水死亡,其他人员获救。后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初某某、赵某某尸检,死亡原因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牵头并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为:王丕宏组织农闲村民生产作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准备并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同时安排没有经过驾驶培训的王某2驾驶小船,王某2在驾驶小船过程中没有足够经验应对,王丕宏、王某2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时,某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丕宏招募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员进行网箱作业,其在生产过程中对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而其在生产、作业中没有组织岗前培训,无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作业小船人货混装,对船只接近满载的情况认识不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鲁刑初号]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9月29日,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李古店村,被告人袁某雇佣杜某、罗某等人在其承包地内修建蓄水池。当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利用蓄水池东侧一排水沟(系袁某安排他人用挖掘机修建)排水洗井时,未及时查看排水是否顺畅、未及时关闭排水开关,致排水沟内长期存水。因在建的蓄水池与排水沟间距过近、蓄水池墙体并未凝固,当日14日时许,排水沟内存水渗透到排水沟与蓄水池东墙的缝隙中,导致墙体坍塌,排水沟的水、泥浆涌入蓄水池,致正在该蓄水池内施工的杜某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雇佣他人建设蓄水池过程中,因被告人的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溺水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金钱的补偿换不回家庭的天伦之乐,换不回起死回生的殷切希望,换不回在这世间看花开花落的闲情逸致。生命无小事,珍爱生命,远离深水。莫要为了一时兴趣、消暑降温等疏忽大意、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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